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

死刑二三事

這兩天這個月經題又出現了,那就再炒個冷飯吧。
簡單地講,

簡單一:

現在有兩個命題,互相矛盾,
命題A:在這個國家中,存在最少一個罪大惡極,罪該萬死,
非判死刑不足以彌其罪的人。

命題非A:在這個國家中所有的人都不能被判死刑,沒有任何一個人,
曾經犯下應該被判死刑的罪過。

很簡單地來看,命題A是比較容易證明的,我們只需要找出一個應該被判死刑的惡人(ex:陳進興)
就可以肯定死刑存在的必要性,只要這個國家存在一個應該被判死刑的人,
那麼死刑就有存在的必要,否則我們將無法給予其應有之制裁。

相對而言,命題非A則是難以證明的,因為支持者必需找出所有被判死刑的人,
並且一個一個證明他們有不應該被判死刑的理由,
而且還要說服我們:「在現在以及未來,都不會出現有應該被判死刑的犯罪行為發生。」


簡單二:

死刑是不是「以牙還牙,以眼還眼,以暴制暴,一命還一命」?

答案是否定的,請看刑法二十二章,
http://db.lawbank.com.tw/FLAW/FLAWDAT0201.asp?lsid=FL001424&beginPos=37
簡單地說,殺人者,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xx有期徒刑balabalabala…

也就是說,殺人不一定要償命,如果有什麼不得以的情有可原的話,
是可以改判無期徒刑或是有期徒刑的。
只有殺人而且查其原因動機都是罪無可逭的時候,才會被判死刑。


以上兩點,我看待死刑的基本態度,
提出來給志者做個參考。

在我看來目前多數的討論都是言不及義,沒有打重要害,
而聲音還挺大的,真是服了這些XX聯盟的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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